视频:霍普金斯vs霍亚最火爆剪辑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治文明问题,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不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坚持目标导向,就是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既定目标开展工作,在目标指引的方向和道路上持续奋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统筹加强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一体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二)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xxiii]与以上观点指向相同,茨威格特和克茨强调划分法系时在实体法领域存在相对性,与之相关的论据是,在同一法律秩序内可能私法属于一个法系,而宪法则属于另一个法系。
相反,以下这种尝试看起来更富有成效:在以法律和政治思想具有基本相似性为特征的西方社会中追踪基本的构想发展线,[cci]以及分析非西方法律文化中已经继受或者正在继受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各种条件。英国宪法至今仍然以议会主权原则为基础。——法治国原则:对法治国原则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必须首先阐明,除了基本权利拘束(Grundrechtsbindung)和宪法国家原则(Verfassungsstaatlichkeit)实现的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以外,法治国原则还存在哪些独立的适用范围。在其他一些国家,没有独立出来的国家法学和行政法学,取而代之的是政治学和行政实践上的研究。
在这方面,基本权利的拘束力范围和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具有同样的意义。对于这一重要性,已无须赘言。
该判决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无论作为其依据的授权基础如何,只要其对个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就可能受法院的审查。[cxlvii]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cxlviii]的这一标志性判决,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最终成了实定联邦宪法(positives Bundesverfassungsrecht)的一部分。[clxxi]但是,在这种程序中只允许对州法(和联邦政府的行为)进行附带性的合宪性审查。[xlvi] G.Guglielmi (同上注[33]),109 ff. [xlvii] G.Vedel,Le droit administratif peut-il être indéfiniment jurisprudentiel?,in:Etudes et Documents — Conseil d'Etat 31 (1979-80),S.31 ff. [xlviii]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大法官(Charles E.Hugh)对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作了如下经典表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该宪法是什么,最终却由法官所决定。
日本最高法院对该条款作了如下解释,即宪法授予最高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些条件与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其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核心条件相同。举一个例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宪法法院针对立法机构的活动提供基本权利救济仅是一个边缘现象。联邦制还有助于确保在一个经济、文化、政治性质存在显著地区差异的社会中政治框架结构的统一性(如美国[c]、加拿大[ci]、瑞士[cii]、南非[ciii])。如果法律和宪法产生冲突,基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这一性质,将会导致法律无效。
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普遍认为,将私法上采用的分类方法套用至公法的法律素材上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在许多讲法语的非洲国家[cxcvi],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为其建立专门的宪法审判权提供了参考样式,另一方面也为1980年成立的智利宪法法院提供了模型。
在这些建构原则里,有关社会公益机构组织及其履行任务方式的各种基本决定已具有法律形式。[clxiii]印度宪法明确规定违宪的法律无效,并授权高等法院通过发布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强制令(mandamus)、移审令(certiorari),确保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clxiv]。
阿尔曼戎、诺尔德和沃尔夫曾强调,他们所提出的分类方法只有适用于私法领域时才有价值,而在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和财政法领域,根据奠定这些子体系基础的各种发展原则,在法系建构上肯定存在其他的答案。注释: 在本文翻译过程中,作者和该研究所图书馆原馆长约阿希姆·施维茨克(JoachimSchwietzke) 对文中的法语注释和其他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释,特此感谢。[xciv] 阿根廷总统享有极为宽泛的紧急命令权,参见D.Ferreira/M.Goretti,Gobierno por decreto en Argentina (1989-1993),El Derecho,t.158,853ff.;R.Grote,Das Notverordnungsrecht des Staatspräsidenten und die funktionellen Grenzen de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in Argentinien,ZaöRV 58 (1998),853 ff.另参见 A.Pizzorusso,Actes législatifs du Gouvernment et rapports entre les pouvoirs:aspects de droit comparé,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1997,677/685. [xcv] L.Paladino,Actes législatifs du Gouvernments et rapports entre pouvoirs:1'experience italienne,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1997,693 ff. [xcvi] L.Diez-Picazo,Actes législatifs du Gouvernments et rapports entre pouvoirs:1'expérience espagnole,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1997,727 ff. [xcvii] 关于联邦主义的不同功能,参见Rainer-Olaf Schultze,Stichwort Föderalismus,in:D.Nohlert/R.-O.Schultze/S.Schüttemeyer (同上注[80]),S.187;D.Elazar,Federal Systems of the World,2.Aufl.,1994,xv-xviii. [xcviii] 参见S.Oeter,Integration und Subsidiarität im deutschen Bundesstaatsrecht,1998,S.141 ff. [xcix] 联邦国家制度在奥地利的发展,参见 G.Lienbacher,Entwicklung und Zustand der Bundesstaatlichkeit in Österreich,in:J.Aulehner u.a.(Hrsg.),Föderalismus – Auflösung oder Zukunft der Staatlichkeit?,1997,S.169ff. [c] 美国的联邦主义体制可归功于以下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为了保卫在前殖民地已形成的自治权;另一方面,美国宪法体系以权力制衡理念为特征,联邦国家的理念被有意识地纳入权力制衡这一构想当中。[lxxv]美国法院组织法使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成为了所有法院的任务。这三大类标准分别是: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史。另一方面,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的判例也推动了欧洲行政法的产生,并且导致了尤其是英国行政法和欧洲大陆的法国行政法的不断靠近,例如在行政裁量决定的审查领域。
[lv] 这同时也反映出在公法和私法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区分。然而,从起源-历史或者起源-种族的解释路径可以获得法律内容和法律结构上的各种分类标准,当法律制度的相似性是基于各民族共同的历史或种族时,不同的法律秩序则存在相关性。
[lix]流传下来的、在仍旧普遍阶层化的社会中有效的规则,既不适用于行使这一最高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也不适用于实践中君主借以行使其统治权的行政机构的活动。[cc]基本上,这种见解仅反映了各种法律体系存在不断分化这一认知,这些法律体系在复杂的社会条件下倾向于形成子秩序,而这些子秩序又被分散到了一些更具体的法律领域。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对规范性宪法原则的内容塑造和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议会立法机关可以在普通立法程序中随时改变或者撤销具有实质宪法性质的立法行为或不成文的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与比较私法上的法系建构相比[ccii],宪法传统的确认只能是一个更加不完美的工具,其只是为了从各种法律秩序的多样性中指出对现代宪法和行政法发展具有或者曾经具有示范效应的一些法律秩序。因此,最高法院不是一个特别的宪法法院,而是没有事务管辖权限制的最高上诉法院。在宪法法院实施的抽象规范审查程序中,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是直接的判决对象,同时违宪性确认产生普遍性的拘束力[clxxiv]。尽管如此,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曾努力,从民主国家秩序的客观法保障中推导出基本权利的要素(例如源自民主原则的言论自由权),并使这些保障成为审查单行法律合宪性的标准。
[xlvi]更确切地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则是学理上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判决中过滤出来的,而且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非法典化的形式。如今,关于宪法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共识,因此,法系的划分必须更加取决于组织和制度的视角。
[xxxi] B.-O.Bryde,überseeische Verfassungsvergleichung nach 30 Jahren,VRü 30 (1997),452/455. [xxxii] M.Stolleis,Geschichte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in Deutschland,Bd.1,Reichspublizistik und Policeywissenschaft,1988,S.334. [xxxiii] 法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历史,参见 G.Guglielmi,L'idée de codification dans la construction du droit administratif français au 19e siècle,Jahrbuch für Europäische Verwaltungsgeschichte 8 (1996),109ff.德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讨论:H.J.Wolff/O.Bachof/R.Stober,Verwaltungsrecht I,l0.Aufl.,1994,S.3ff.;F.Ossenbühl,Die Weiterentwicklung der Verwaltungswissenschaft,in:K.Jeserich/H.Pohl/G.-C.von Unruh,Deutsche Verwaltungsgeschichte,Bd.V,1987,S.1144. [xxxiv] 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以及撒哈拉南部国家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效仿以及改变,参见M.Letourneur,Die Staatsräte (Conseils d'Etat) als Organe der Verwaltungsrechtsprechung,in:H.Külz/R.Naumann (Hrsg.),Staatsbürger und Staatsgewalt,Bd.1,1963,S.337/357ff. [xxxv] R.Pizo Rocafort,Influenci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os Estados Unidos en las constituciones de Europa y de América Latina,in:T.Buergenthal/J.Garcia Laguardia/R.Piza Rocafort,La Constitución norteamericana y su influencia en Latinoamerica (200 anos 1787-1987),1987,S.53/62. [xxxvi] 对拉丁美洲宪法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参见R.Fitzgibbon,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A Synthesi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39 (1945),511 ff. [xxxvii] 1812年西班牙宪法对墨西哥立宪主义的影响,参见J.Carpizo/J.Cossio Diaz/H.Fix-Zamudio,La jurisdicción constitucional en México,in:D.Garcia Belaunde/F.Fernández Segado,La jurisdicción constitucional en Iberoamerica,1997,S.749. [xxxviii] 英国和法国宪法思想对独立后的非洲国家宪法发展的影响,参见E.Kliesch,Der Einfluß des französischen Verfassungsdenkens auf afrikanische Verfassungen,1976,S.12 ff.;B.-O.Bryde (同上注28),S.19f. [xxxix] B.-O.Bryde (同上注[31]),458 f. [xl] B.-O.Bryde (同上注[31]),455. [xli] K.Zweigert/H.Kötz (同上注[1]),S.68,71.在该部分,作者对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渊源的形式及其解释方法进行了区分;相似的区分参见Fromont (同上注[26]),S.4,作者提出将法律渊源体系(l'amébainagement des sources de droit)和法律规范结构(la structure des règies de droit)作为独立的分类标准。在这方面作为研究核心的是: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律概念。
针对所有不同形式的公权力,为基本权利提供宪法保护。虽然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刚性宪法原则,但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在英国宪法中尤其具有核心地位。
部分学者坚持法系建构这一目标,但是建议采用不同的、系统性的方法。一个从内容视角进一步的体系比较必然会因不可克服的理论与实践困难而失败。宪法国属性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发展中形成了各种重要的西方宪法传统,这些宪法传统后来超越了它们最初所在的法律秩序的界限,产生了极具特色的影响力。长期以来,英国宪法秩序同样缺少一个成文的、可以通过法院予以贯彻的基本权利清单(Grundrechtskatalog)。
康斯坦丁内斯库(Constantinesco)批评这种相对化的立场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分类标准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比较法学者在其描述中所追求的目的。
参见M.Bothe,Die Kompetenzstruktur des Bundesstaates in rechtsvergleichender Sicht,1977,S.12,49. [ci] J.Woehrling,La Constitution canadienne et l' évolution des rapports entre le Quebec et le Canada anglais de 1867 à nos jours,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1992,195 ff. [cii] D.Schindler,Schweizerischer und europäischer Föderalismus,ZB1 93 (1992),193 ff. [ciii] F.Venter,Aspects of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 of 1996:An African Democratic and Social Federal Rechtsstaat?ZaöRV 57 (1997),53 ff. [civ] 参见O.Dörr,Die föderale Staatsstruktur als Element der völkerrechtlichen Friedensicherung?Lehren aus dem Friedensabkommen von Dayton,in:J.Aulehner u.a.(同上注99),S.207ff.;O.Dörr,Die Vereinbarungen von Dayton/Ohio,Archiv des Völkerrechts 35 (1997),129/174 ff. [cv] 参见 1997年颁布的《苏丹宪法》第2条、第108条以下的规定。[cxlv]汉密尔顿的论述是宪法发展史进程中的一部分,在此进程中,受普通法[cxlvi]和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所有国家权力受到一个更高的法的全面拘束这一观念,在各种殖民地越来越多地得到接受。
在这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世纪拉丁美洲独立国家的制宪活动。如果从比较的角度来看,有必要研究这些新问题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一些新的制度设计修正了自由法治国的传统机制,例如通过强化考量行政程序法中的参与性要素,而不是要求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权利(关联词:行政信息获取,阅卷权的扩展)[cxvi]或者通过建立适当的规制和监督机制,来保障民营化后续法(Privatisierungsfolgenrecht)领域的公共利益。